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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7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住固安县某小区。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5时许,举报人王某电话举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沿廊霸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廊霸线与金雀街交口处时,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芳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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