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现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鸿源牌三轮电动车沿枣强县城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新华街与胜利路十字路口时,与沿新华街由西向东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鄂AL****北京现代牌轿车相撞。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8.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红英

侯保月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