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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59********,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下板城镇某某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登记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出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出海路某某村村口附近路段时,与对向罗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38.3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曙光

检察官助理:于海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某某村某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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