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38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 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 F***** 黑色长城牌车辆,沿保定市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酒驾治理点时, 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干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凌霄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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