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小型客车沿大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任丘市城东三医院路段时,与前方顺向停放的冀******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30.1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4-122号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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