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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5********055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镇**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住新疆沙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6********。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12月11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新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沙湾县**KTV由西向东行驶至沙湾县**路路口处准备左转弯时,车辆失控碰撞在电杆上,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0.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徐某某、马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车辆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具有增加刑期不少于一个月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20年3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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