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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案发时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小学后门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钟某某无证驾驶的赣州临时*****号超标车(搭载被害人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武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3.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民警依法传唤刘某某至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3.5mg/100ml。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武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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