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0********,汉族,专科毕业,江西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民营企业)监事,单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村**巷**号**栋**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街**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晚23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济广高速会昌收费站(会昌县文武坝镇小鱼潭)入口驶入济广高速公路往会昌县筠门岭镇方向行驶,同日23时46分许,在济广高速公路1515KM路段(筠门岭收费站处)被江西省**路**队**队**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刘某某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2020年7月2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3.2mg/100ml。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江西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八支队第八大队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测试结果单、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议决议复印件等;2.现场照片、通行照片;3.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古江林
检察官助理:邹晓东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处所: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街**栋**号,联系电话1577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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