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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四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3211831989********,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建设集团员工,住镇江市丹徒区**广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F****小型轿车,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沿长香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该路长香水岸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5.提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冷 勇

检察官助理:李 晴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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