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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销售,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CV****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到271省道2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案发时刘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邱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燕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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