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7********,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于2019年12月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1月9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H0****号出租汽车沿淮安市淮海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路工程总公司大门东侧20米处时,因措施不力、操作失误,与骑自行车穿过该路的被害人姜某甲相撞,致姜某甲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袁某某、姜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江苏省淮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太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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