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 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CP****号小型轿车,沿丰县S25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沙河镇转盘处,碰撞转盘花坛致其车辆侧翻,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8mg/100ml血。丰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检验报告;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会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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