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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5〕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兰州新区省道201线沙梁墩收费站向北1公里处与曹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轻微刮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6.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顾琴

2015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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