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4********,本科文化程度,武山县**局干部(副科级),共产党员,籍贯:甘肃省武山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镇**路,住甘肃省武山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重新对被告人刘某某做出取保候审,4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武山县洛门镇洛门加油站旁的康某某家饮酒后驾驶甘EY****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武山县中医医院出发沿洛门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原洛门蔬菜市场后掉头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洛门花鸟市场附近路段时将于某某驾驶的甘E7****号小型轿车碰撞,在继续行驶时又与杨某某驾驶的甘E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追尾相撞,后刘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武山县中医医院后面路段,掉头沿洛门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洛门花鸟市场附近路段时将张某某停在路边的甘L1****号小型轿车后部碰撞。刘某某驾车继续向前行驶至洛门建材城路口再次掉头时将洛门建材城门口的广告牌碰撞,后继续驾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洛门清华园东侧路口时车辆侧滑撞在公路南侧的道牙上,至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案发后,被撞车辆驾驶人报警。
2019年1月8日,经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05244201800004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于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2019年1月2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98.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武山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讯问中,被告人刘某某对其醉酒后危险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18年12月28日,刘某某分别与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2、鉴定意见书;
3、书证等。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正仲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甘肃省武山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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