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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8〕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35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武夷山市**路**号,现住武夷山市**大道**号**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8月6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夷山市支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281100********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下同)。2015年12月,刘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该信用卡,2016年7月起不再向该行归还透支款。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刘某某仍未归还透支款。截至2016年11月13日,刘某某已透支该信用卡本金合计63053.49元。

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武夷山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清单、报案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共计63053.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二Ο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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