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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街道**委,住吉林省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微型轿车沿桦甸市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桦甸市光明路**小区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5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民警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冯某某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哲

2021年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 案卷材料一册。

3. 光盘二张。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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