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蒙D2****号小型轿车由林西县林西镇冠城国际小区行驶至林西镇兴安街东段老陶摩托车修理门前与陶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陶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2019年8月5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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