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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11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社区市**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时56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环城西路与昆华路交叉口北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3.62mg/100ml。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28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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