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4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区**村委会**小组**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区**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惠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0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L*****二轮摩托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上塘派出所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7.4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立案材料;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认材料;血液乙醇检测报告;现场材料;到案经过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运强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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