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现住庄河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B****9号轿车在庄河市大厦岗被庄河市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59.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强
检察官助理:陈晓霞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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