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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8********,壮族,大学文化,忻城县人民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号,现住忻城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桂G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黄某某、韦某某、蓝某甲、蓝某乙从忻城县思练镇往忻城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忻城县果遂镇北丹村路段时停车后由黄某某驾驶该车辆,当日21时16分行驶至忻城县新圩乡丹灵村上打铁屯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增做

检察官助理:文燕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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