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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时53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悬挂车牌号为粤FK****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广清高速东侧7公里7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0.7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书记员:效博妍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5705****、185209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碟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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