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01时57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粤PHS****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执勤交警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某某、情况说明、认某某具结书等相关书证;2.现场检测结果(附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刘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某某,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某某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广平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某某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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