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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已报废的粤KW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信宜市区新里三路,被设卡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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