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耀武,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3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6**),行驶至本市**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7.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隽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9494888;保证人梁家铭,联系电话13790503515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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