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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挖掘机驾驶员,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朋友在岳阳楼区洛王新天地一夜宵店吃宵夜,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刘某某饮用了7-8瓶雪花牌啤酒。2020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吃完宵夜后驾驶湘******的小型汽车沿岳阳楼区洞庭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准备回到其位于岳阳楼区****家中,途径岳阳市琵琶王立交桥南侧出口,因酒后操作不当,刘某某所驾驶的湘******小型汽车撞上琵琶王立交桥南侧桥墩,致使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岳平安司鉴[2020]毒鉴字第4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刚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997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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