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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现住岳阳市云溪区**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次日由临湘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执行。2020年7月21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云溪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带着妻子孙某某和儿子、女儿到平江县找朋友玩,并在平江县吃晚饭,席间,刘某某喝了五罐罐装啤酒。晚上22时许,孙某某驾驶湘F*****小型汽车载着刘某某及儿女从平江县出发回岳阳,驾驶至**收费站上了许广高速。孙某某在高速上驾驶了一段路程后,因儿女哭闹,刘某某便让妻子带儿女,自己驾驶湘F*****小型汽车行驶至**高速岳阳东收费站出口时被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8.9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锋

检察官助理:徐  斌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孙某某

4.鉴定人:喻某某、许某某;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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