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某某镇,住盂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1时15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C***05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盂县某某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中花池,致车辆损坏,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3月8 日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6张、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人体尿样、唾液毒品检测报告、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兰芳
检察官助理 赵丹娜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0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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