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朔州市人民检察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晋F****1号长安牌小型越野车在朔城区北新街行驶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初查,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刘某某进行血样提取。
经山西卓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0.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玉凯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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