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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62000********,汉族,大专文化,待业,住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4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曹某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泰山十字路口处,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石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石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曹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郝某某、石某某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来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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