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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楼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红色“波罗”牌小型汽车沿枣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浮中队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科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和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爱军

                                检察官助理  李艳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成武县**楼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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