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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饶县**街道**村**号。因犯流氓、强奸、故意伤害罪,1995年11月20日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6年11月10日假释,假释期至2009年7月17日。因危险驾驶嫌疑,2020年4月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广饶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8.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新春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抽血录像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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