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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鹤山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宁阳县辛周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伏山镇吕兴村西时,发生单方事故,造成鲁******号小型轿车损坏,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236mg/100ml。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件单、单子档案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欣

高召岭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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