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1〕1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青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1千米加800米处时,与对行的许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大型货车相撞,致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事发时刘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3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539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3、卷宗材料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