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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21331967********,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E****C号牌小型轿车,沿北陵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指认现场等照片,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平安

检察官助理:李莉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9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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