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Z38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小型汽车,沿濉溪经济开发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东侧,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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