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固镇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固镇县**乡**村家中饮酒,于当日14时许酒后驾驶皖C67298黑色比亚迪牌轿车从**乡**村家中出发沿X014县道往唐南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仲兴派出所西边高铁附近时,因发现有交警查车遂将车驶上高铁下面小路,后被执勤交警追上将其当场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