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C****3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星美凯龙前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查获经过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袁庆丽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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