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2017年6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道北侧公交车专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巷前时,与郭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刮撞,形成交通事故,刘某某未停车离开现场,后自行回到事故现场,民警赶到后对其呼气检测并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所送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201.03mg/100ml。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2受理单、被告人供述及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前科材料、人口信息、到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刘某某因危险驾驶罪曾被判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事故民事部分已和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玉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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