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一人在**路一饭店吃饭,期间饮用啤酒两瓶,后持C1驾驶证驾驶陕E****0号小型轿车由**路前往**村,6月10日零时50分沿**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口时,被荔北中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良
检察官助理:张嘉琪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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