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珙县罗渡苗族乡天堂村往曹营镇方向行驶,11时50分,当车行使至晏罗路75KM+300M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并作如实供述。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属坦白、认罪认罚,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蓉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0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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