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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5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罗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罗江区御营工业园区由御营往罗江城区方向行驶,在翰林路城南工业园路段发生单车事故,车辆受损,被送往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就医。经罗江区公安局依法认定,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含量为21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  聪  

检察官助理  廖  敏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19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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