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套牌粤H31****)沿X456线道路从四会市五马岗往肇庆高新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四会市**厂路段时,碰撞被害人李某某骑踩的人力二轮自行车,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查某某、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等;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华
检察官助理:华自炜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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