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451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吉林省靖宇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靖宇县公路养护公司工人,现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被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吉F8****小型汽车,沿西南岔干线由东向西行使至兴隆村委会100米处时,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拦截,后由江源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其提取静脉血液检材。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车牌号吉F8****夏利牌黑色小型轿车,一辆;
2.书证:
(1)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表;
(2)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靖宇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8)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林业厅吉公办字[2016]16号文件;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冯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桦)公(刑技)鉴(理化)字[2020]第335号检验报告;
6.勘验、指认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刘某某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及抽取血样过程等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苏晓兵
检察官助理:张斯雅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
镇**村**组;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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