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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5时37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德惠市**乡街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街道**大药房前,与对向谢某某驾驶的黑AT5906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谢某某的证人证言;

3.勘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洪丽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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