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喝酒后驾驶粤LE****号小车沿博罗县罗阳街道新风路由东往西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罗阳街道新风路行政服务中心旁路段时碰撞公路中间的防护栏,发生致使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9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曾小玲

2020年85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小组,电话:1581632****,保证人:陈某某,电话:1800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