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1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5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搭载杨某某,行驶至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值152mg/100ml。经抽血送检,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0.4(±9)mg/100ml。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刘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11月5日,在值班律师董钢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刘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办案照片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80.4(±9)mg/100ml、电话通知到案可认定为一般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811153****。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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