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住高新区**佳苑**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九原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2012年12月11日曾因伤害罪被本院不起诉;2016年6月1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山区交管二中队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2018年8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高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本案由九原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九原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原区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T**** 号营运出租车行驶至高新区**佳苑**区门前,与防疫人员发生争吵,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0.4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

2.查获经过和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移交九原区交警处理;

3.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曾因伤害罪被不起诉,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和殴打他人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5.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有驾驶资格,涉案车辆蒙BT****状态正常;

6.出租车买卖协议,证明涉案车辆蒙BT****所有人及营运状态;

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确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血样提取情况;

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检测样本呈阴性;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10.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1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供认不讳;

12.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0.4(mg/100ml);

13.查获现场视频及照片,证明现场查获及确认照片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守忠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高新区**佳苑**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17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