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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沐足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0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超员搭载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众裕路清源市场对开路口处,与周某某驾驶的粤E6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刘某某方已对周某某均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已对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等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证人周某某等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苹

                            2020813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佛山市南海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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