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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路**号,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驾车搭载妻子杨某某从黑龙江省海林市到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西沟平房的亲戚家作客,当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喝了两杯五十三度的茅台镇牌白酒,晚上喝了二两白酒和两瓶青岛啤酒,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有证驾驶黑C****3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杨某某回海林,19时20分许,车辆行至大海林林业局殡仪馆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l00ml。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刘某某带到大海林局职工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后经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对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基本信息、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5.公安机关执法记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涛

王  鑫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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